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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成都)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正式开通受理通道!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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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目前中欧班列(成都)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正式开通受理通道,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直接联系成都国际班列公司开展订舱和办理相关符合性手续,联系电话028-83680887。
 
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货物,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30006-2022,以下简称《品名表》)中铁危编号为91042、91043、91045、91046。
 
运输要求
 
 
 
运输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时,货物品名按“消费型锂金属电池”(对应铁危编号91042)、“含消费型锂金属电池的产品”(对应铁 危编号91043)、“消费型锂离子电池”(对应铁危编号91045)、“含消费型锂离子电池的产品”(对应铁危编号91046)提报。
 
 
 
 
同一车、箱内限装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装车(箱)重量不得超过标记载重。
 
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铁危编号91045)时,托运人应当保证电池的荷电状态(SOC)不超过电池额定容量的30%。
 
禁止受理承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2所列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现破损、回收或处理的锂电池)。
 
客户需提供文件
 
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测试报告结论应当明确所检测的消费型锂电池是否符合UN38.3测试(需要提供正本)。
 
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出具的鉴定报告(需要提供正本)。
 
报告结论应明确所鉴定的锂电池的铁危编号,是否符合《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是否可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运输时,是否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
 
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应明确所检测的货物包装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要求,能够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需要提供正本)。
 
托运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承诺书。
 
消费型锂电池货物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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