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消息,海关总署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远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口岸,引领全球智慧口岸发展。
《指导意见》在口岸设施设备智能化建设、口岸运行管理数字化建设、口岸协同监管精准化建设、口岸综合服务泛在化建设、推动口岸区域合作机制化、智慧口岸数字底座建设六方面提出17条具体要求,航空物流相关内容如下:
01.口岸协同作业
高效衔接口岸通关和物流作业,加强双向信息交互,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加强港航、场所、查验单位等相互间信息联通,大力推进直装直提、放行装卸及设备交接无纸化操作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推进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公路口岸跨境物流信息交换,推动铁路运单和通关申报数据复用,促进标准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02.构建多元化物流服务网络
加强不同物流组织形式之间衔接联动,构建内畅外联的多元化物流服务网络。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实现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联运全程“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加强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等行业合作,推进智慧仓储、智慧物流、智慧工厂与智慧口岸建设融合,实现传统模式向数字化转型。加强口岸与产业腹地、港区间、园区间智慧化协同联动,扩大“异地货站”“组合港”“联动接卸”“离港确认”试点,拓宽货物运输通达性。
03.促进跨境贸易数字化
整合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资源,完善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探索智能撮合、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便利在线跨境交易。加快航运贸易数字化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门到门”服务。试点建设跨境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咨询、合规、案件办理等服务。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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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
署岸发〔20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的部署要求,统筹口岸发展和安全,加快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智慧口岸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建设目标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体化数字底座,运用先进设施设备和新一代数字技术,建设以口岸设施设备智能化、运行管理数字化、协同监管精准化、综合服务泛在化、区域合作机制化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一流现代化口岸。
到2025年,普通口岸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短板基本补齐,口岸通行状况明显改善;重要口岸设施设备和监管运营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枢纽口岸基本建成智慧口岸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到2030年,初步建立口岸各参与主体智慧互联、协同联动、高效运行的良好生态,部分口岸智慧化程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口岸,引领全球智慧口岸发展。
二、口岸设施设备智能化建设
(一)口岸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智能化。鼓励口岸经营主体开展老旧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广智能装卸、理货、堆存、换装等口岸智能化作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港口建设自动化无人码头,实现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集装箱自动化转运和堆垛,运输工具行驶路径智能规划调度,口岸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管理。推进与毗邻国家同步升级边境口岸基础设施设备,协同提升双边口岸通行能力。
(二)口岸查验设施设备智能化。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和非侵入式执法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联网应用,推动卡口设备、视频及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升级共享,提升口岸查验效率,促进口岸资源高效利用。加大国门安全新技术创新应用,鼓励研发应用便携快筛快检设备,实现检得准、检得快、管得住,构筑国门安全智能防线。
三、口岸运行管理数字化建设
(三)口岸运行管理可视化。采用数字技术提升口岸运行动态感知能力。汇集基础设施、物流运行、通关监管等信息,形成口岸全要素数据资源“一个库”。实时监测口岸运行关键指标,可视化展示口岸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处置口岸异动事件,实现口岸全景式运行管理“一张图”。
(四)口岸联防联控智能化。协同建立融合基础数据、风险特征、知识图谱、算法模型、信息应用于一体的口岸联防联控综合调度平台。建立健全口岸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口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实现全链路、全周期、闭环式口岸防控管理“一键达”。
(五)口岸绩效评估数智化。围绕口岸硬件设施、通行能力、投入产出、运行安全、通关便利、智慧智能、管理服务、社会效益等方面,建立口岸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口岸全方位绩效评估“一把尺”。将评估结果应用于口岸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促进口岸合理布局和资源高效利用。开展口岸整体通行效率分析,解决口岸堵点痛点问题。
四、口岸协同监管精准化建设
(六)口岸智能通关。推进智慧口岸与智慧海关、智慧边检、智慧海事建设等深度融合,在口岸通关领域广泛运用智能手段,实现最小干预、快捷通关、精准监管。运用智能感知识别、分析预警、检疫查验等技术,实现顺势监管,探索推进无感通关。推广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驾乘人员一站式通关验放,探索实施旅客出入境边检通关新模式。加强“e航海”科技应用,试点建设新一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推进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融合发展。
(七)口岸协同作业。高效衔接口岸通关和物流作业,加强双向信息交互,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加强港航、场所、查验单位等相互间信息联通,大力推进直装直提、放行装卸及设备交接无纸化操作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推进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公路口岸跨境物流信息交换,推动铁路运单和通关申报数据复用,促进标准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八)口岸联合监管。整合优化口岸监管资源,建立跨部门纵横联动、共管共治、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推进危险品货物、野生动植物生物、运输工具备案和动态、出入境人员预报、检验检测报告等信息联网共用和监管互认。加大智能审图、视频识别等智能应用,实现信息集约共用、智能研判处置。实施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等出入境运输工具联合检查,推广跨境车辆智慧验放一体化。
五、口岸综合服务泛在化建设
(九)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强化“单一窗口”标准版与地方特色应用集成,深化“通关+物流”“贸易+金融”建设,覆盖跨境贸易全链条业务。提供智慧税则信息查询、单证智能生成、智能辅助归类、智能校验匹配、智能合规检查等服务。建设跨境贸易知识库,为企业提供政策措施精准投放、办事流程指引、智能检索问答等服务。建设在线企业工作台,支持企业系统直联,提高系统互操作性,满足企业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推动企业常办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服务事项掌上办、随时办。
(十)构建多元化物流服务网络。加强不同物流组织形式之间衔接联动,构建内畅外联的多元化物流服务网络。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实现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联运全程“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加强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等行业合作,推进智慧仓储、智慧物流、智慧工厂与智慧口岸建设融合,实现传统模式向数字化转型。加强口岸与产业腹地、港区间、园区间智慧化协同联动,扩大“异地货站”“组合港”“联动接卸”“离港确认”试点,拓宽货物运输通达性。
(十一)促进跨境贸易数字化。整合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资源,完善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探索智能撮合、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便利在线跨境交易。加快航运贸易数字化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门到门”服务。试点建设跨境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咨询、合规、案件办理等服务。
(十二)服务口岸经济发展。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推进“智慧口岸+”特色加工、专业市场、商贸物流、边民互市、边境旅游等,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建设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服务平台,更好联通“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沿边临港产业园、国际陆港发展,推动跨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链衔接,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六、推动口岸区域合作机制化
(十三)服务国内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湾区跨境通”建设,推进内地和香港、内地和澳门货物“一单两报”。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智慧监管平台。探索长江经济带沿线口岸物流智慧联运模式,优化“水水中转”物流运输衔接,推进长三角口岸一体化发展。加强内陆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协作,建设数字西部陆海新通道。
(十四)促进国际互联互通合作。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重要贸易伙伴开展口岸领域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国与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贸易合作网上服务专区。加强与全球主要口岸合作,探索推进数字化提(运)单互联互认、无纸化放货、跨境物流全程可视可溯。推进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优惠原产地等领域相关电子证书交换。探索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计算平台。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信息互换。
七、智慧口岸数字底座建设
(十五)升级改造“单一窗口”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升级完善底层平台,增强“开发运维一体化”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适应快速变化的业务需求。推进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建设,优化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完善数据治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十六)强化安全运行和客户服务。落实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推进可信环境下的隐私计算技术应用,完善联合运维保障机制,提升故障快速响应处置能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建设智能客服中心,规范服务流程,为用户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快速响应和精准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智慧口岸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引领智慧口岸建设,构建包括通用基础标准、设施设备标准、数据交换与技术支撑、管理与服务标准、评价标准和安全标准等维度的智慧口岸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应用实施,支持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科学评价智慧口岸建设工作进展,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为智慧口岸建设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智慧口岸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并落实到位。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经费保障,促进智慧口岸建设持续稳定发展。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国铁集团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