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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发布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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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以下简称“《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公告》指出,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公告》强调,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2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6月,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简称75号公告)创新开展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将跨境电商监管创新成果从B2C(企业对个人)推广到B2B领域。

7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8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将试点海关进一步扩围,自2020年9月1日起,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便捷申报通道  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75号公告还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据了解,该试点政策实施前,跨境电商出口B2B模式在贸易额、产品种类、涉及企业数量方面都远远高于B2C(零售出口)模式,但企业对企业货物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无法按照跨境电商政策纳入管理。75号公告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便利通关、简化申报、优先查验、允许转关、退货底账管理等针对性的监管便利化措施,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此外,试点政策还从以下几方面大力推进了便利通关,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简化申报商品编码。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安排查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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