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月23日发布公告,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进口。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散装出口小麦,应当使用专用于粮食运输的交通工具,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输华袋装小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期间,应避免粮食途中撒漏和受潮。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