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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租赁业务开展情况
从业务属性角度来划分,航空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融资租赁是各类航司及航空货代长期开展货运业务常用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业通过其各类业务模式创新为客户提供多种选择,是目前航空租赁领域的主要模式,因此下文以航空融资租赁为研究方向开展解读。
01.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至今为试点型项目。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启了我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2015年3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成立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这也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最后一批试点企业。
0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审批权下放至地方政府。从2016年3月开始,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开启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 表1. 近年来国内针对航空融资租赁出台的相关政策
在国内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区域分布来看,天津市以超百家试点企业遥遥领先,在国内相关领域的发展独树一帜,这与其区域内的东疆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营商环境打造不无关系。
▲ 图1.国内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区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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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
01
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02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03
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司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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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01.注册资本金建议达到17,000万元。
0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0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04.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05.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0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0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中智物流智库认为,当前航空租赁业务正迎来其快速发展期,随着国内航空运输业的逐渐壮大,其所衍生出的航空租赁业务规模也随之扩大。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存在限制,建议在自贸区、保税港区进行设立;若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困难,可收并购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从而获得融资租赁业务准入资质。
来源:中智物流智库 作者: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