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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岸建设那些事,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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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智视角走进物流行业

 

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门户和窗口,是加速国际间人流、物流进出国境的通道,同时也是改善区域经济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尤其对内陆城市而言,不沿江、不沿海、不沿边,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加强口岸建设。但口岸不仅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也是国家安全的安全屏障,因此,口岸建设也存在诸多要求和条件。本文将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深度解析口岸建设的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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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定义的演变

 

政策一:《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依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其中:一类口岸指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二类口岸指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另外,对于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给予相应要求:

 

(1)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2)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政策二:《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为加强口岸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的水平,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审批二类口岸。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文件,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正。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1)口岸定义修改为“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与原定义相比,由原来的“出入国境”修改为“直接出入国(关、边)境”。因此,口岸通常都是建立在边境或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的口岸大多为航空口岸。

(2)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原来的“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修改为“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修改后的口岸审批权将全部收回到国家层面,地方政府不再具备口岸审批权。

(3)对口岸的分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一类口岸定义为“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类口岸定义为“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界河港口和跨境公路通道。”与原一、二类口岸定义相比,口岸面向的对象范围更广、区别更清晰明确。即一类口岸面向的对象既包括中国籍,也包括外国籍;而二类口岸只包括中国籍和毗邻国家的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

(4)对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原二类口岸给出处理办法,其中对有一定效益,但不属于常年过货的原二类口岸,提出作为临时开放口岸,按临时口岸审批程序报批。

 

通过以上三个政策文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于口岸的定义导致口岸通常需要建立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基本只能申建航空口岸。同时对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的界定更为清晰和宽广,口岸审批权也全部收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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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的类型分类

 

 

陆路口岸

公路口岸:截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75个一类公路口岸,包含9个对港澳开放的国际口岸,其余为对陆上相邻各国的国际或双边口岸,此外还有1个临时开放口岸。

铁路口岸:截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11个一类沿边铁路口岸,8个一类内陆铁路口岸,内陆口岸多为直达列车发往香港的客运口岸,此外还有9个内陆港是临时开放口岸,均为中欧班列铁路场站。国家口岸办主任黄胜强表示,由于法律对口岸定义“直接进出境”的限制要求,所以采取临时开放、设立临时口岸的政策实现内陆港的对外开放。下一步将通过修改和制定完善口岸方面的立法来解决内陆设立口岸问题,扩大内陆地区开放。对于内陆铁路口岸,中欧班列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在国界处(即上一节中的延边口岸)进行,内陆火车站不设边防检查机关;中港城际直通车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在出发或到达的内陆火车站进行。

 

 

水运口岸

海港:截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82个一类海港口岸。

河港:截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44个一类河港口岸、11个一类界河口岸,分布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长江、珠江、澜沧江等江河水域。中俄之间的界河口岸,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空运口岸

空运口岸又称航空口岸,早期开放的空运口岸分为国际机场口岸和特定机场口岸两种,前者是国际航班的起讫点,后者是仅与香港通航的航空港(例如合肥空运口岸1990年开通时仅批准了对香港的包机航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至今所有特定机场已开放国际航线,不再区分国际机场与特定机场。截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73个一类航空口岸,此外还有10个临时开放航空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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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的申建

 

2019年,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出台《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对既有口岸的客货运量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对新建口岸设立的申请也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对符合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区域,在口岸准入方面,新申请设立口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口岸布局合理。

(2)预期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省级行政区域内已开放口岸无以下情形:A.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验收的。B.口岸执法环境恶劣的。C.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及建设方案,建设资金来源明确;有能够承担口岸开放后查验业务的查验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方案建议。

(5)符合国防安全、反恐怖、环境保护等要求,口岸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地区。

(6)有明确的口岸具体位置和开放范围。

(7)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条件。符合国家战略和周边外交需要的边境口岸的对外开放应予支持。

 

同时,在口岸申请程序方面,拟建口岸必须首先申请纳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在纳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后,根据项目成熟度,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每年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纳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项目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年内向国务院提出口岸开放申请;国务院批复口岸对外开放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由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国家验收。

 

对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区域,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临时开放。临时开放是指在国家对外国⼈开放地区的非开放港路口、⽔域、机场、陆路边境,经批准允许⼈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一定期限内出入境,以及限制性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在一定期限内突破限制性条件出入境。申请临时开放需符合具备基本查验设施和查验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如下需求,方可申请临时开放:

 

(1)救灾、朝觐等特殊需求。

(2)外事、经贸、会议等大型国际性活动需要。

(3)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民用机场试运行和急需物资出入港口、水域需要。

(4)国务院已批准对外开放、查验设施基本建成但尚未通过口岸验收的。

(5)国家外交需要或邻国通过外交渠道提出的需求。

(6)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资出入境需要。

(7)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物资出入境需要。

(8)其他需临时开放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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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口岸是对外开放的基础,口岸的数量和质量,是一个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口岸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没有口岸就没有对外开放的意识,根据需要积极申请口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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